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张某某,男,1956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XX镇正雄XX组。
被答辩人:四川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答辩人针对与被答辩人四川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答辩人张XX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声称与答辩人之间达成口头买卖协议,被答辩人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针对何时达成口头协议,协议标的是否履行,被答辩人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答辩人主张的买卖合同,系于法无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事实法律关系。
二、答辩人未曾签订过任何欠条,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欠条系伪造;
答辩人早年右手便不能完成书写行为,左手写字有明显的倾斜,字迹不连贯、工整。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字迹工整、连续而不中断,显然不是答辩人所写;其次答辩人也未曾书写过任何欠条,欠条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不具备诉讼的事实。
三、被答辩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欠条上注明债权人为日出乳液厂,该乳液厂是否便是四川XXXX公司,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四川XXXX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律相悖,与清理不合。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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