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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日期:2015-10-09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张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案件材料、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温江区检察院起诉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张某某存在诸多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张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张某某出生于1997929日,事件发生时张某某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调减基准刑比例1050%。(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

    201554日晚六点左右发生的斗殴事件,起因是张某某的女朋友受其前男友的电话骚扰而发生,张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女朋友而邀约同学报复董某某。是一种常见的校园暴力行为。也是青少年容易冲动、性格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集中体现。同时,学校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疏于关注也是该类犯罪频发的重要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二、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张某某在犯罪以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所在学校和地方社区组织都予以了证实,并在201561日出具“证明”表示愿意为张某某保留学籍,为其提供帮助、教育使其积极改正,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张某某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女朋友而发生的斗殴,并没有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理,因此主观恶性不大。只是因为年少轻狂、自控能力差的普遍心理造成的。张某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事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强烈的悔改之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调减基准刑比例20%以下。

五、本案张某某社会影响不大,造成的危害甚小。

    本案发生时间为下午6点左右,此时大部分居民都已经下班回到家里休息了;地点为废弃建筑工地;斗殴持续时间为1-2分钟;整个过程下来就只有一人受了轻微伤。按理说这种社会影响不大、危害甚小的案件应该处以治安处罚就可以达到警示目的。

四、被告人在父母的帮助下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支付受害人医药费等义务,真诚的获得了受害人的原谅。

  乙方已于2015512日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书,受害人宋某某拿到赔偿款后出具给被告人父亲的收条。在协议书中受害人对致害各方表示谅解,对张某某的谅解还进行特别强调。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19,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量刑时能够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着对孩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积极帮助孩子健康成长能够给予酌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

                                    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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